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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传泽律师 姚传泽律师,海南省琼海市人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荣誉:2004年被共青团中央授予“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工作经历:2003年9月—2004年7月,贵州省习水县官店中学支教,青年志愿者教师;2007年3...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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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姚传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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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案件审理未成年人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原则,而针对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审理,应有其应遵循的特有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社会上的影响等因素。尤其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已经成为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即使在欧美等先进的发达国家,也存在着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长的问题。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心理上的特点,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的诉讼程序,遵循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有原则。一、不公开审理原则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案件审理情况。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体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时必须遵循。此原则就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未成年人是国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的希望,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还要寄希望于他们,加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此原则为主导思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应简单的以惩罚为最终目的,而应以通过处理其案件使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们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也要重新做人。三、分案审理的原则分案审理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分开审理。理由就在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其与成年人一起关押、管理、并案审理,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也极有可能受到犯罪思想的进一步“污染”和“腐蚀”,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将其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审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响。四、及时迅速审理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尤其是对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及时迅速的进行诉讼程序,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都是属于初次犯罪,生理、心理都不太成熟,诉讼程序进行地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其身心上的压力,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五、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专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作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还不成熟,难以充分地行使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而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赋予其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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